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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器”是不是电子烟?监管方应有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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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烟行业快速发展,依法规范电子烟行业良性发展,成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此举有利于防止生产企业将果味、花香味、甜味、饮料味等各类调味加入电子烟,或通过自行添加雾化物,让电子烟对年轻人产生特殊的吸引力。

据报道,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类名为“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的产品,有家长担心这类“雾化器”对孩子产生诱导和误导。首先,这类“雾化器”与传统的电子烟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并包含西瓜、茶味、薄荷、枇杷等多种口味,号称不含尼古丁。有媒体记者购买了两款“雾化器”,吸食后发现其雾化模式与电子烟基本相同。消费者如果不加以留意,很容易将这类“雾化器”当成一款电子烟产品。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都是被禁止销售的,这些“中药雾化器”是否存在打擦边球的嫌疑?是否通过标榜“中药”“草本”而绕开了相关规定?同时,这些“雾化器”在外形、雾化模式等方面的“神似”,会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电子烟并加以购买?

其次,有“中药雾化器”厂家称其为“食品级”产品。但中药是传统的治疗药物,其成分和功效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验证,食品级产品则是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两者在性质和用途上有明显的区别。将“中药”产品与“食品级”相联系,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使用。

“身份不明”的“中药雾化器”,不仅让消费者为之困惑,也让相关部门面临管理盲区。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局接到对当地销售的一款“中药雾化器”的情况反映,但该产品生产地的药监局复函确认,该产品是一类医疗器械,不是烟草制品和电子烟,这一认定使他们缺乏调查和执法的抓手。而闵行区烟草专卖局表示,该产品标明“中药雾化器”几个字,让他们很难直接将之定性为电子烟,他们已将问题上报,希望上级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另据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负责人介绍,我国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所以对一些不含有尼古丁,但外观和电子烟相似的特殊商品,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安全。

总之,目前一些“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处于一定的“监管空白”状态下,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企业和商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消费者则面临信息不对称,一旦出现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维权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无论“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是企业宣传的药品,还是“食品级”产品,抑或是一种电子烟产品,归根结底都要进入人体,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不能任由企业自说自话,不能游走于监管之外。烟草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对“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做出清晰的认定,如果经调查确认其确为电子烟产品,则应纳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管范畴,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电子烟行业快速发展,依法规范电子烟行业良性发展,成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此举有利于防止生产企业将果味、花香味、甜味、饮料味等各类调味加入电子烟,或通过自行添加雾化物,让电子烟对年轻人产生特殊的吸引力。

据报道,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类名为“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的产品,有家长担心这类“雾化器”对孩子产生诱导和误导。首先,这类“雾化器”与传统的电子烟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并包含西瓜、茶味、薄荷、枇杷等多种口味,号称不含尼古丁。有媒体记者购买了两款“雾化器”,吸食后发现其雾化模式与电子烟基本相同。消费者如果不加以留意,很容易将这类“雾化器”当成一款电子烟产品。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都是被禁止销售的,这些“中药雾化器”是否存在打擦边球的嫌疑?是否通过标榜“中药”“草本”而绕开了相关规定?同时,这些“雾化器”在外形、雾化模式等方面的“神似”,会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电子烟并加以购买?

其次,有“中药雾化器”厂家称其为“食品级”产品。但中药是传统的治疗药物,其成分和功效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验证,食品级产品则是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两者在性质和用途上有明显的区别。将“中药”产品与“食品级”相联系,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使用。

“身份不明”的“中药雾化器”,不仅让消费者为之困惑,也让相关部门面临管理盲区。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局接到对当地销售的一款“中药雾化器”的情况反映,但该产品生产地的药监局复函确认,该产品是一类医疗器械,不是烟草制品和电子烟,这一认定使他们缺乏调查和执法的抓手。而闵行区烟草专卖局表示,该产品标明“中药雾化器”几个字,让他们很难直接将之定性为电子烟,他们已将问题上报,希望上级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另据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负责人介绍,我国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所以对一些不含有尼古丁,但外观和电子烟相似的特殊商品,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安全。

总之,目前一些“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处于一定的“监管空白”状态下,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企业和商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消费者则面临信息不对称,一旦出现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维权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无论“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是企业宣传的药品,还是“食品级”产品,抑或是一种电子烟产品,归根结底都要进入人体,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不能任由企业自说自话,不能游走于监管之外。烟草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对“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做出清晰的认定,如果经调查确认其确为电子烟产品,则应纳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管范畴,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
作者: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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