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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贪污获利56元 被判刑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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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已退休的四川省剑阁县兴粮公司已退休的出纳伏某红,主动“投案”!只贪了56.45元?县纪委监委决定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伏某红受到法律制裁,并被取消退休待遇,与之同案的蒲某莉也被开除党籍,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大侠普法:

俗话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我有一些情况想向监委交代。”正当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准备向伏某红了解情况时,伏某红忽然打来电话主动投案。

1、主动投案是否能减轻处罚:

首先了解一下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1)定义不同。投案是指自行前往纪委和司法机关报告作案情况。自首是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时间不同。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3)处罚的程度不同。自首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仅投案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在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准备向伏某红了解情况时,伏某红忽然打来电话主动交代问题从表面上看应视为主动投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2、本案不属于主动投案

四川省剑阁县兴粮公司已退休的出纳伏某红虽然主动向县纪委监委交代问题,但却不是如实交代,而是避重就轻,据伏某红交代,其接受公司转款的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公司业务,但时间久了自己也常常从这张卡里拿钱用。然而,当办案人员追问细节时,她却含糊其词,以时间久、记性差为由,称“记不清楚了”,看似主动投案,实则仍抱有侥幸心理。

3、量刑合理,刑罚相当

经查:四川省剑阁县兴粮公司已退休的出纳伏某红伙同会计,利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漏洞,几年下来合伙贪污公款82万元。除此之外,伏某红个人还贪污公款9万元。最终,伏某红受到法律制裁,并被取消退休待遇,与之同案的蒲某莉也被开除党籍,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大侠普法)

扩展链接:已退休的她,主动投案!只贪了56.45元?

上观新闻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3-02-28 06:52:42

“把算盘打得叮当响,不承想却失去更多……”近日,四川省剑阁县兴粮公司已退休的出纳伏某红在法庭上泣不成声。据了解,因犯贪污罪,伏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之前,剑阁县纪委监委梳理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巡察反馈问题时,发现县兴粮公司已退休出纳伏某红在2021年1月至7月期间,涉嫌多次挪用公款,并使用其中部分公款理财。不过,数据显示其仅获利56.45元。

56.45元的数额虽然小,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违纪违法行为却是事实。这背后有没有更大的问题?县纪委监委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查看银行账户和流水信息,工作人员发现伏某红在某银行有6张存单,金额从20多万元到40多万元不等,共计180万元。同时,通过比对兴粮公司账户和伏某红个人账户流水明细,办案人员发现,兴粮公司账户经常向伏某红个人账户转账,金额都不小。

“我有一些情况想向监委交代。”正当工作人员准备向伏某红了解情况时,伏某红忽然打来电话主动投案。

据伏某红交代,其接受公司转款的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公司业务,但时间久了自己也常常从这张卡里拿钱用。然而,当办案人员追问细节时,她却含糊其词,以时间久、记性差为由,称“记不清楚了”,看似主动投案,实则仍抱有侥幸心理。经研判,调查组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后,调查组将伏某红任出纳期间存在问题的财务凭证摆在了她的面前,并趁热打铁,做通了伏某红思想工作。

“一直以来,公司的钱都不是专款专用。经常是由公司会计蒲某莉用公司账户向我名下的一张卡里转账,我就用卡里的钱进行公司日常支取,钱不够了她再转。”据伏某红介绍,兴粮公司财务管理松散、混乱,有空子可钻,伏某红就伙同蒲某莉通过虚购虚销、擅自调账、虚增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

“大部分是单位运转资金,还有一部分是县储收购结算中套取的差价。”伏某红交代,2019年6月,兴粮公司曾将500吨县级储备小麦收购款拨付给她,并以库存现金形式保存,“这批小麦相关文件核定的承储价格为139万元,但实际收购成本比预计的少10多万元。开具发票时,我和蒲某莉虚增收购单价,再交给她入账,套取并私分了小麦收购资金12.48万元。”

一个出纳、一个会计,利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漏洞,几年下来合伙贪污公款82万元。除此之外,伏某红个人还贪污公款9万元。最终,伏某红受到法律制裁,并被取消退休待遇,与之同案的蒲某莉也被开除党籍,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依托此案,剑阁县纪委监委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在全县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以案促改以及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共立案查处粮食购销领域案件13件1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人,组织处理10人,移送审查起诉2人。(中国纪检监察报 通讯员 陈姝宇)

原标题:56.45元揪出“粮耗子”

栏目主编:赵翰露文字编辑:李林蔚题图来源:上观题图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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