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淘资源 交流杂谈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家属把组织者告上法庭 法院这样判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家属把组织者告上法庭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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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大妈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跳广场舞,谁料团队中的一名大爷突然晕倒在地,大妈见状当即拨打了120,而后等待120期间,见大爷没了呼吸,又给大爷做了人工呼吸和按压,不幸的是,大爷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死亡。事后医院诊断大爷系心源性猝死身亡。而令大妈万万没想到的是,大爷的家属竟要求其进行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还将其告上了法庭。

杨大妈是个广场舞爱好者,平时没事就会组织一些大爷大妈在小区附近的广场上跳舞。事发当天,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练习跳舞表演,结果团队里的张大爷突然晕倒在地。

杨大妈见状连忙拨打了120,而后上前查看张大爷状况,见张大爷呼吸微弱近乎没了呼吸,当即给张大爷做了人工呼吸和按压。120随后赶到现场将张大爷送去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张大爷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死亡。

事后医院诊断张大爷系心源性猝死身亡。杨大妈悲痛万分,本想着再去见张大爷最后一面,给张大爷送行,结果其家人却主动登门,开口就责怪杨大妈作为组织者,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延误治疗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杨大妈向张大爷家人解释,自己也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当时已经竭尽所能进行救助,可谁料张大爷家人并不理会,随后更是要求杨大妈进行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杨大妈告上了法庭,要求杨大妈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安律说法】

1、杨大妈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对突发紧急情况的团队成员有没有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广场舞活动系群众性活动,杨大妈作为组织者,在团队成员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做好事前危险的防范以及发生突发情况时,对成员进行相应的救助。

2、杨大妈要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杨大妈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张大爷是因病去世,杨大妈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而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就会造成不公。

而所谓的合理范围的判断需要看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预见可能性的大小。

具体到本案,杨大妈不是医生,只是个广场舞爱好者,在张大爷患病后,她已经拨打了120,同时还对张大爷进行了人工呼吸、按压急救措施,这种情况下再苛求进行其他的救助,显然属于强人所难。

因而也正是因此,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杨大妈已经完成了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再加上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张大爷的死系其自身患病所致,进而认为杨大妈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张大爷家属的全部诉求。

3、最后,张大爷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其家人的心情确实可以理解。但是要知道,不是死谁有理,也不是谁闹谁有理!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和稀泥”!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遇到类似的纠纷,一定要提前做好功课,否则,讨不到钱也就罢了,还搭上了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着实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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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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